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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发[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九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为保障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学院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学院项目用地位于南珠大道以西、江苏路以南、浙江路以北的围合区域,涉及用地面积约372.66亩。征地范围涉及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委会、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委会部分村民小组的土地,另需搬迁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委部分民房。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权属、地类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查、复核等工作,调处好土地权属纠纷。
  
  (二)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三)组织开展青苗、地上建(构)物、附着物及坟墓等清点、登记、复核工作,支付补偿费用并及时清理、迁移。
  
  (四)开展项目用地范围内民房和搬迁户情况调查、核定工作,组织签订《民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回建用地,拆除原有房屋,组织村民临时过渡及建设回建房屋等相关工作。
  
  (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学院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领导,成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学院项目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李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
  
  刘宏武副市长
  
  张玲副市长
  
  副组长:
  
  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
  
  张文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祝小东海城区区长
  
  麦斌银海区区长
  
  成员: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杨立志市规划局局长
  
  张栋源市法制办主任
  
  冯永昌市司法局局长
  
  曹茉莉市民政局局长
  
  陈学军海城区副区长
  
  罗远富银海区政法委书记
  
  裴相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玉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委会,办公室主任由蒋同根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李沛新、裴相春、陈学军、李志旺兼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征地组、民房搬迁安置组、迁坟组、权属纠纷调处组等5个小组,采取脱产集中办公,责任到组,包干负责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一)综合协调组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
  
  责 任 人:李沛新、张文军、张海涛、祝小东、麦 斌
  
  工作人员:从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各抽调1人,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抽调2人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拟订工作计划、组织业务培训、安排工作任务、协调工作关系、汇报工作进度、传达工作指示等。
  
  时间安排:
  
  1.2009年2月28日前,落实办公场地,购置办公设备,协调抽调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任务,组织业务培训并正式进场开展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检查、指导、督促各工作组按要求落实、完成工作任务。
  
  (二)征地组
  
  责任单位: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
  
  责 任 人:祝小东、麦斌、张文军、张海涛
  
  工作人员:从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各抽调3人,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各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
  
  工作任务:1.开展征地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调查、复核工作;2.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3.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4.支付征地补偿费用;5.组织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工作。
  
  时间安排:
  
  1.2009年2月28日前,组织工作人员进场;
  
  2.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村民搬迁回建用地的征地补偿及清场工作;
  
  3.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调查、登记、复核工作,完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复核工作,计算补偿费用;
  
  4.2009年4月30日前,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并按规定程序公告;
  
  5.2009年5月30日前,完成征地补偿方案报批工作,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实施并完成土地清场工作;
  
  6.2009年6月20日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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