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发展院办经济。 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要给予适当报酬。 四、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工作,通过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书,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日常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强化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供养金,保证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要建立市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敬老院工作专项检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给予通报批评;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敬老院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