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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水运便[2011]108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厅水运便[2011]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于2011年10月9日在宁波市组织召开了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

  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推进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于2011年10月9日在宁波市组织召开了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沿海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以及主要设计、检测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部水运局宋德星局长就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开展情况、当前面临的形势、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作了重要讲话;与会代表针对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进行了分组讨论;部水运局李天碧副局长根据会议的讨论情况进行了会议总结。会议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纪要如下: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是交通运输行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港运行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港口企业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我国港口的科学发展,优化港口的运输结构,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保证港口生产安全,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管理、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一切从国家利益出发,一切为企业发展着想,积极组织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检测等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进行深入研究、试点和应用,克服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破解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会议对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三、正值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全面展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建设和实施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召开本次会议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会议内容务实、有针对性,不仅对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分析了当前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同时针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指明了下一步工作方向。这次会议不仅仅是工作座谈会,更是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推进会。通过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相关政策和要求,有效提升了港口企业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积极性,对进一步推动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科学开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关于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管理和政策方面问题:

  (一)关于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结构等级提高问题。根据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有关规定和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具体情况,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结构等级的提高原则上应按2级限制(原码头等级应按政府部门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和竣工验收所核定的建设等级确定,而不应以码头结构预留的等级确定),但对于企业生产迫切需要,且在自然条件、通航环境、实施改造条件等因素具备的情况下,严格控制码头改造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3级。对于自然条件、航道通过能力、锚地容量等不具备改造后靠泊更大船舶条件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将不予审批。除以上特殊情况外,对等级提高3级及以上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通过码头整体改造加以解决。

  (二)关于超过码头结构改造等级减载靠泊更大船型问题。鉴于本次进行结构加固的码头多为老旧码头,情况比较复杂,为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本次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不应超过码头结构改造后的等级减载靠泊更大的船型。

  (三)关于有结构预留的码头靠泊问题。对于在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范围内有结构预留的码头,凡是在近10年来(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且申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经过检测、方案论证和会议审查认为无须采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措施的,可通过换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方式允许靠泊与结构预留等级相对应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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