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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绿容[2011]35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1-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绿容〔2011〕35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为了巩固世博会景观灯光建设和管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世博会景观灯光建设和管理成果,建立本市景观灯光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景观灯光规划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中心城重点地区景观灯光发展布局方案》,编制《上海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灯光规划》),明确景观灯光设置原则,明确景观灯光区域布局,规范景观灯光设置要求,为本市景观灯光设置与管理提供依据。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灯光规划》要求,编制所辖区域内的景观灯光设施布局方案。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容貌规定、环保要求等技术标准,完善本市景观灯光设施技术规范。

  

  二、规范景观灯光设置

  

  在本市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上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灯光规划》、区域布局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禁止产生下列情形:

  

  (一)造成严重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的结构和形态的;

  

  (三)长期缠绕树木等影响植物生长的;

  

  (四)损坏文物、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或城市整体形象的。

  

  三、加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对使用公共资金建设的景观灯光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

  

  1、方案审核。设置者应当编制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重点区域项目,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项目发包。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3、项目建设。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须按建设管理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证书。景观灯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相关责任。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情况加强监管。

  

  4、项目验收。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设置者应当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验收,验收结果报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区域项目,同时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景观灯光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

  

  配套设置的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应与建设主体项目一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单独设置的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参照使用公共资金建设的景观灯光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加强景观灯光维护和管理

  

  (一)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景观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确保景观灯光设施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对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景观灯光设施,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更换或者拆除。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景观灯光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景观灯光设施应加强巡检抽查,督促设置者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遇重大节庆、活动等应加强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要求、不安全等问题应通知设置者整改,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环卫条例》)责令整改、处罚。

  

  (二)规范景观灯光设施控制。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区域的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相关单位集中控制;其他区域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控制。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灯光设施,由设置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按规定时间启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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