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绿容[2011]35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1-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启闭时段和区域范围,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规定。遇重大节庆、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景观灯光设施启闭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设置者、使用者。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卫条例》责令整改、处罚。

  

  五、推进景观灯光节能环保建设

  

  采用低碳节能、绿色环保的光源,逐步替代高能耗光源。除经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同意的重大节庆、活动外,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

  

  六、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灯光设施防台防汛应急预案》要求,完善本区域应急管理处理预案,督促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者或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

  

  七、加强临时性景观灯光设施管理

  

  经区(县)政府部门批准同意设置临时性景观灯光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管;因市重大节庆、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景观灯光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