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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启闭时段和区域范围,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规定。遇重大节庆、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景观灯光设施启闭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设置者、使用者。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卫条例》责令整改、处罚。 五、推进景观灯光节能环保建设 采用低碳节能、绿色环保的光源,逐步替代高能耗光源。除经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同意的重大节庆、活动外,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 六、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灯光设施防台防汛应急预案》要求,完善本区域应急管理处理预案,督促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者或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 七、加强临时性景观灯光设施管理 经区(县)政府部门批准同意设置临时性景观灯光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管;因市重大节庆、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景观灯光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