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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9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1〕37号)精神,实现我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发案少、秩序好、安全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内保条例》所列范围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我省经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省、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掌握着大量国家秘密,集中了国家重要财富,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内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一旦发生案件和事故,不仅会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而且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重大危害。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省上下要从构建和谐辽宁,促进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职责 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落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职责,确保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工作、经营、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市、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机构设置和专职保卫人员配备要达到100%。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内保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保卫机构,设立专职保卫人员,严格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一)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负责规划、组织、实施物防、技防建设,并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维护。 (二)负责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公共场所、消防、交通、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 (三)搜集、掌握影响单位稳定的情报信息,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采取化解措施,全力维护单位内部稳定。[jp] (四)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治安保卫人员要进行先期处置,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治安保卫人员有权进行控制,将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或等待民警处置。 四、健全治安保卫人员资格、配置和工作保障机制 为保证治安保卫工作的正常开展,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人员资格审查和权益保障机制。 (一)严格治安保卫人员的资格要求。治安保卫人员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市级及以上正规培训且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卫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不得任用曾受过治安和刑事处罚的人员为治安保卫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