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长春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计5大类9项),现予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护和传承,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传承和弘扬。 附件:长春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长春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共计5大类9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