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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实验区以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为核心,加快提升区域主导产业,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深入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第十八条 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实验区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承担国家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市科委优先支持实验区承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在实验区的示范应用。 第十九条 支持实验区开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试点政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实验区推广落实。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委根据实验区的建设发展情况,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三年、完成一个建设周期以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 (三)建设期间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主导产业提升、生态环境改善、科技惠及民生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 (四)实验区在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 (五)下一建设周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组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实验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规划建设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后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规划建设任务,为验收不合格,将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实验区。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且提交下一建设周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优先认定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将中止其建设资格,并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一)在阶段性检查中发现实验区建设存在重大问题,经整改后仍没有解决的; (二)连续两年不提供总结; (三)不接受市科委的管理; (四)申报单位自行要求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五)市科委认为应该中止和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