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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教委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和《“上海地方本科高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内涵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及时调整预算,并报市财政局。项目高校应制定校级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高校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高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高校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虚报、冒领、做假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外,已拨的款项将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