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2号)、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是指对企业在认定期内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阶段性评价。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合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经济效益较好,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快完善企业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同意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基本信息对外进行公示; (四)属于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a类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领导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参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或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企业订立的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形式规范,没有无效合同。 2.企业制定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 3.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时,应有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五)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企业依法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进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2.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社会反映良好; 3.近两年来经济效益较好且盈利,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认定的企业,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 提出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及认定期总结报告; (二)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上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四)应持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合同管理制度及有关台账; (六)申请"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