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资产使用人或资产存放地点变化的,总社机关各部局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电子设备变更在办公厅办理,办公家具变更在机关服务局办理。 第五章 资产报废、报损、核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报废、报损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申请办理资产报废、报损,须以正式文件向总社申报,并附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总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办理签报,报主管主任签批或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上报财政部。经总社领导批准后,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四)单位办理业务。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对下办理批复;各单位办理资产报废、报损,并做好财务处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使用现金投资,应说明资金来源; (三)使用实物投资,提供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清单;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资产或资金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九)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一)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以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应按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