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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基二[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受理教材立项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审核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内通知教材立项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请后,市教委依据本市教材编写的需要和教材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做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审核结论。

  第十八条  准予立项的教材须按申报计划和审查意见如期完成教材编写工作;不能按申报计划如期完成教材编写工作并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自动丧失其准予立项的资格。

  第十九条  准予立项但尚未审批的教材在编写期间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第五章 教材的审定


  第二十条  准予立项的教材按申报计划编写完成后,须报送市教委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审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申请表》、《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准予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及教材样稿。

  第二十二条  受理教材初审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初审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内通知教材初审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 市教委对送审教材进行初审, 并按规定做出如下初审结论:

  (一)通过。教材达到初审标准,按初审意见修改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可在规定范围内实验。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初审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应按初审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三)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的教材正式出版后,编写单位或教材主编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提交样书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材初审通过后,经实验学校所在区县教委批准,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课堂教学实验,实验范围最多不超过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实验期间,编写单位或教材主编应于每年的6月份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年实验工作情况报告》,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考评,未提交《学年实验工作情况报告》备案的教材,在审定环节将不予受理。3年内未提交报告进行备案的教材将从《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中撤出。

  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教材,可在封面加印“经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字样。在实验期间如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须重新送审,审定通过后方可再版。

  第二十七条  初审通过的教材经过一个完整的实验周期后,须报送市教委审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审定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申请表》、《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通过通知书》复印件、《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实验总结报告》、《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修订报告》及修订后的教材样书。

  第二十九条  受理教材审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审定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受理申请后, 市教委对送审教材进行审定, 并按规定做出如下结论:

  (一)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实验结果良好。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复核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推荐教材目录》。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送审期间仍可在规定范围内继续实验。

  (三)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 不需再次送审,撤出《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同时终止其课堂教学实验。

  第三十一条  教材审定通过后,可在教材封面加印“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推荐教材”字样,并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样书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须按照社会教育发展需要和相关政策调整不断修订完善。如国家课程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须依据调整和变化后的课程方案重新修订。凡教材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须在再版以前重新送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28日起施行。《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基〔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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