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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4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99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过度包装行为,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包装业转型升级,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等措施,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机构

  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推动全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分工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99号)精神,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过度包装对资源环境和社会风尚的危害,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广泛宣传国家标准,并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前,形成宣传强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屡禁不止的过度包装反面典型予以曝光。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制作和刊播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公益广告。(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自律,端正生产经营态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把国家、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转化为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自觉行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

  3.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二)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

  1.组织贯彻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负责)

  2.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月饼》(gb 19855-2005)等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 1244-2010)等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出台落实国家标准的配套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市质监局负责)

  3.贯彻落实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支持新型包装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1.支持包装领域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加强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市科技局负责)

  2.支持新型包装材料和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包装材料和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严格检查,按规定处理。(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2.开展经常性的治理过度包装执法活动,在元旦、春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之前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12365”、“12315”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做好日常监管。建立商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消费者监督。(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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