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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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