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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文[2011]2958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958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专项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用于改善基础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并对本市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努力实现首都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的申报与执行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于每年9月根据全市基础教育整体规划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发布下一年度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指南。

  

  第六条  区(县)教委根据市级投入方向指南,结合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编制申请市级教育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报区(县)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财力,审核、确定区(县)教委申请项目。区(县)财政局、教委共同商定项目的排序后,申报项目纳入基础教育项目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有关项目申报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教委应在加强项目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预算申报管理。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实事工程、折子工程以及其他当年急需解决的重点工作。

  

  (二)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区(县)年度教育发展中重点、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四)完成区(县)评审流程并审定的教育项目。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预算由市教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年度投入方向,按照项目管理原则,对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下达预算申请。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经市财政局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照原经费批复程序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根据审核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项目和下年度项目。当年年终未能下达的备选项目以及延续性项目,经区(县)财政局、教委确认,作为下年度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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