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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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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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