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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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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追加

  投标。

  

  (一)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第七条  债权登记、托管。

  

  (一)债权托管机构选择。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

  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机构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债权登记和债权托管。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规定为准。对财政部记账国债发行文件中规定为“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登记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总债权登记、为认购人办理债权托管,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为认购人办理分托管部分的债权登记和托管。债权登记日为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次一个工作日。

  

  2.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债权债务关系确立。财政部如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机构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下午三点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当日下午四点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

  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下午三点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下午四点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八条  分销。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机构转让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的行为。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第九条  应急流程。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

  登记公司收到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和追加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投标和追加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国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如招标系统中心端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财政部可以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半小时。

  

  第十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各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1: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财政部:

  由于国债招投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国债发行(竞争性/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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