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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交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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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2010年12月23日(含)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但未申请更新指标的,可以自本《实施细则》(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取得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前,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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