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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关于报送2011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水)上搜救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做好2011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及《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搜救字〔2009〕3号)的规定,组织做好2011年度搜救专项奖励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一)和《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表二)。多个不同社会力量参加同一起险情搜救的,应汇总到一个申请表中。 二、奖励范围严格限定为以下参与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 (一)参加遇险人员10人或以上重、特大险情的搜救应急行动; (二)参加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三)参加避免或减少水上设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参加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搜救应急行动; (五)经常参加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 三、申请奖金数额应体现“搜救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参与每起险情搜救行动的所有社会力量的奖金总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对参加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原则上分别给予3万元/次、4万元/次的奖励。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或救助风险大、持续时间长的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项搜救行动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长期坚持参加海(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奖励所涉的险情统计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各单位在填报《明细表》时应提供社会力量的单位全称和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应包括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全称,由社会力量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各单位需严格核对银行账号信息,对账号信息错误导致资金无法到账的情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酌情进行通报。银行账号不可使用个人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开户银行名称须标明银行所在省、市。申请奖励的无注册公司的私营、个体、联户船舶,奖金由省级搜救中心代领代发。在《明细表》中应提供组织搜救行动的省级搜救中心全称和银行账户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代发”及社会力量所有人或经营人(具体填法详见附表二样本)。 六、各单位填报的申请材料,经省级搜救中心办公室(地方海事局)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逾期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请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世栋 联系电话:010-65292241传真:010-65292245 邮箱:fengsd@mot.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附表一: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附表二: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表一: 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填报时间:
附表二: 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 填报单位:××海上搜救中心(加盖搜救中心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社会力量基本情况”栏中应详细填写申请奖励社会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全名、户名、帐号、开户银行全名(注明开户行所属省、市)无注册公司的私营、个体、联户船舶参与的海(水)上搜救行动,在“备注”栏中注明“代发”并填写所有人的姓名,在“社会力量基本情况”栏中填写组织搜救行动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户名、开户银行、帐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