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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报告期内存在下述情形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在重大事项部分进行详细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或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应披露具体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措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发生变动(应披露原因及对公司影响)。 (五)对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股份报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五、对于预计2011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督促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实行特别处理。具体实施程序按照《挂牌公司股份特别处理备忘录》执行。 七、股份报价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股份报价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2011年度公司治理情况,推荐主办券商对于运作不规范、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可进行公开谴责。 八、推荐主办券商应对股份报价公司的年度报告切实履行审查职责,进一步提高其年度报告的披露质量。 推荐主办券商应安排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的人员作为专项督导人员,按照《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审查重点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在股份报价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对于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应督促股份报价公司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