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接上页]
1.《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份数”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 “税额”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认证相符或采集上报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附表: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附表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财务人员及联系电话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

增值税扣税凭证类型

发票份数

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合计

 

 

纳税人

声明

 

此表所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确属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与本表同时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等资料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声明人签字:

企业经办人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核对资料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机关盖章:



  注: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纳税人名称:(加盖印章)凭证类型:年  月

  

抵扣情况

序号(1)

开票单位(2)

抵扣凭证代码(3)

抵扣凭证号码(4)

金额(5)

税额(6)

已抵扣凭证信息

      
      
      

小计

份数:

-------

--------

--------

--------

 

申请抵扣凭证信息

      
      
      
      

小计

份数:

-------

--------

-------

--------

 

总计

份数:

-------

--------

-------

--------

 


  填报时间: 年月  日

  

  注: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 月”填写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的时间。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  月”填写产生相符稽核比对结果当月的时间。

  ②本表不含外贸企业因退货、退关等原因将出口货物转为内销时抵扣的前期已认证或已采集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

  ③当“凭证类型”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金额(5)”填写“完税价格”信息,“税额(6)”填写“税款金额”信息;当“凭证类型”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金额(5)”填写“运费金额”信息,“税额(6)”填写按照运输金额计算的可抵扣税额信息。

  

  附表3: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编号:xxx县(市、区)国税局抵扣通知xx号)

  


  xxx(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于xxx时间申请继续抵扣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xxx份,税额xx元(详见清单),现已核对通过,请于xx年xx月申报期结束之前,将上述税额申报抵扣。

  特此通知。

  

  
(xxx国家税务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交纳税人,第三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部门)留存。纳税人凭第一联进行申报,并作为申报资料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