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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

[接上页]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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