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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第二项中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加气站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

  (二)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但对于非营利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引用国家标准《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词汇》(gb/t17895-1999)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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