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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九)强化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巡视督察制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监测工作,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按照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达到设计服务年限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实施改造或封场治理;重点做好高温除臭、沼气导排、雨污分流、预防溃坝等关键环节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确保设施安全、规范、稳定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责任,牵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等综合性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研究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政策,落实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减量化、资源化激励政策和废品回收补贴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应,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加大市、县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环卫工人工资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改善环卫工人的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城镇建设上水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各设区市、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好、工作进展快、运行质量高的设区市、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或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行,及处理不达标或擅自停止运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低碳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加强对居民及青少年的教育,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垃圾处理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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