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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校特殊教育学院(系)、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9.执行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定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阶段按照教职工人数和残疾学生人数1∶3配备,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需要。提高高校特殊教育学院(系)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教职工人数与残疾学生人数1∶5的比例配备教职工。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医疗康复和护理人员,并纳入教职工编制管理,实行教学、医疗、康复相结合,使学生的身心缺陷得到有效矫正和补偿。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地富余的中小学教职工,符合条件的,可调整充实到特殊教育队伍。

  

  20.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教师及手语翻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及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落实到位。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其工作量计算要根据随班就读学生人数情况,适当高于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1.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定期研究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对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2.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发展特殊教育中的职责。教育部门负责起草制定有关特殊教育的政策性文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逐步提高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保证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指导做好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学生社会福利救助工作;组织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参加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特殊教育事业的政策;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编制部门负责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教师工资待遇的政策,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及残疾学生就业服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残疾儿童的检查诊断工作,配合特殊教育学校(班)做好检查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残联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残疾学生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参与和推动有关特殊教育事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3.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发挥河南省特殊教育发展促进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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