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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建立检测维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各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一)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证我省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省外流入我省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二)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按期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环保重点城市、国家级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以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率先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省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境保护厅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排放标准;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委托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按照政府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车用燃油、燃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制定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推动我省cng(压缩天然气)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lng(液化天然气)、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环境保护厅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省质监局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厅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登记、机动车过户、机动车年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机动车转入登记;配合环境保护厅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落实“黄标车”的限行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的落实和方案制定,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

  

  省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厅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监督管理。

  

  (三)建立环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环境保护厅要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中心信息系统,市县两级要建立与省和国家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机动车信息年报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公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增强公众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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