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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为省、省辖市、县(市)三级,为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整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运政执法机构,实行道路运输管理统一政令、统一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原则上只设一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区的省辖市,所辖的区确需设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省辖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县(市)政府根据辖区道路运输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乡镇设立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驻机构。 (三)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明晰工作权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级别和人员编制要相对统一,名称统一规范为“×××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 (四)严格人事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人员编制核定后,对原有在编在册的运管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竞争上岗中的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组织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加快建立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负责有为、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 (五)明确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全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经费总额以2010年执行预算规模为基数,经费供给按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费用供给标准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道路运输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享受当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