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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与纪检、组织、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依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和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办法。 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核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核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其余部分由单位用事业收入解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省财政按照核定标准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省财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若资金不足、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不到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的,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以暂不按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参考标准发放,但实际发放应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同职级人员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的70%。 (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事业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账核算,未实行分账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二)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三)按照属地原则,省直非驻郑事业单位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执行。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考本意见,本着事业单位与机关大体平衡、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大体协调的原则,抓紧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附件:1.年度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略) 2.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表(略) 3.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表(略) 4.新参加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