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建立临时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为临时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联席会议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履职尽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和监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三)认真抓好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推动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积极探索推行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