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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自启动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也存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改革进展不平衡、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等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的部署,确保两年内将公务卡改革覆盖到省、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所有预算单位,进一步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公务卡改革步伐 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是预算单位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化行政成本管理具有重要重义。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减少现金借款、取款、还款等工作环节,避免现金使用保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核实刷卡记录,可以保证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解决现金支付方式存在的用途不清、去向不明等问题,促进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推行公务卡改革作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强化财政财务管理和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在2012年年底前将所有预算单位纳入公务卡改革范围,并切实做好改革实施与推广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支付目录,不断提高公务卡应用效果 自2012年1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附后),对于纳入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公务卡支付目录分强制性支付目录和鼓励性支付目录两部分。对于强制性支付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再履行报销手续。对于鼓励性支付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各预算单位应积极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鼓励性支付目录支出项目逐步转入强制性支付目录。 各地要参照《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尽快制定本地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三、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和规模 从2012年1月1日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控制省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比例的管理制度。以2009年至2011年各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现金量占财政授权支付的平均比例,作为2012年现金使用比例控制数,并逐年递减,力争到2015年将省级预算单位总体现金使用量占财政授权支付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 (一)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将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资金。 3.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7.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8.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9.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0.经省财政厅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银行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二)各预算单位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办理,禁止在其他临时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事项,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 (三)各代理银行要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提取现金金额、用途等有关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超限额提取现金的要拒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