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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编办《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省编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并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是承担幼儿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部分补助。

  

  第四条  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五条  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状况、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照管理权限统筹规划。

  

  第六条  幼儿园机构编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  幼儿园事业编制按照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核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幼儿园事业编制总额的30%,应实行定编不定人,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人员。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幼儿园事业编制,应主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中(含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从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及差额补助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也可在满足本地中小学义务教育基本需要的前提下,从富余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特殊情况需新增事业编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条  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年龄设立大班、中班、小班和托班。大班幼儿年龄一般为5周岁及以上,每班31人至35人;中班幼儿年龄一般为4周岁,每班26人至30人;小班幼儿年龄一般为3周岁,每班20人至25人;托班幼儿年龄一般为3周岁以下,每班不超过20人。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在10个班以内(含10个班)的,配备正、副园长1名至3名;10个班以上的,配备正、副园长2名至4名。

  

  第十二条  幼儿园每班应至少配备专任教师、保育员各1人,寄宿制幼儿园配备比例可适当提高。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配备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及炊事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人员配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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