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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市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市本级食品安全举报中心,负责市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审定、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农业 (畜牧水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无证无照,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食品安全举报中心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不得推诿拒绝。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紧急情况先电话通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先电话通知)。食品安全举报移交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一条 调查属实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3个类别: (一)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己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类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