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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市统计局建立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全市所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实现规范化。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九)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统计机构会同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质监和税务等部门,建立统计资料以及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和共享的长效机制,确保名录库资料全市共享和高效运转。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工作机制。 (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村(社区)延伸,有条件的村(社区)要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快建设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和网上直报工作。 (十一)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实行统计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在3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和规模(限额)以下样本抽中企业统计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五、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十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区(市)县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切实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和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十三)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明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保证各项统计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监察、法制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协助统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等进行定期督查、巡查。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统计员的调动,应征得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十七)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部门要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按普查单位数量预算普查经费,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提高标准。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各区(市)县政府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报酬。乡镇(街道、产业园区)、村(社区)统计工作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市统计局每年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就以上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