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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商线神木至府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榆商线神木至府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陕交字〔2011〕10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神木至府谷高速公路设立神木北(k7+655)、永兴(k18+962)、石马川(k46+128)、府谷南(k55+486)等4个匝道收费站和陕西府谷(陕晋界,k56+085)1个主线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略) 四、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五、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神木至府谷高速公路最终收费期限为20年,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31年12月15日止。若提前偿清贷款或遇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须立即停止收费或从其规定。 六、收费站为临时机构,神木至府谷高速公路收费站定员412人,人员在内部调剂,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