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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一次性补助和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锁定移交当地政府的化解债务的投入,另单列单算。 第五条 (责任分工) (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建立本级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遵循“统筹安排、分级保障”的原则,实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补偿政策;编制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补偿综合预算;负责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政府补偿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补偿;制定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综合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补偿资金的绩效考核。 (三)市发改委负责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服务价格,并督促执行;负责将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相关项目纳入发展改革部门体制内资金分配安排。 (四)市卫生局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实行零差率的基层常用药物目录、信息化建设等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拟订公益性服务项目和标准;负责具备资质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认定;负责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政府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统计;负责组织对具备资质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进行绩效考核。 (五)市人社局负责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分配政策(如绩效工资方案);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负责拟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保报销政策;负责全民体检、一般诊疗费等由医保基金支出项目的审核拨付。 (六)市食药监局负责制定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常用药品的采购和配送政策,并负责对配送采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会同卫生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核对清单,为政府补偿提供依据。 (七)市审计局负责将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综合补偿资金纳入年度审计工作,实行例行审计。 第六条 (附则) (一)各区(市)县可结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市)县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的具体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