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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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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合规、依据齐全、签章完备、金额相符。所有资金调度采取事先计划、一事一议、部门报告、领导审批,由州经济开发区转账预付、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

  

  (一)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开发整理费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据实调查摸底,将所需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预付给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市土地收储中心审批后,支付到有关街道办事处财经所,财经所以打卡方式将款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支付土地报批费用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州经济开发区领导审批后,凭缴费通知将应付资金拨给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再支付给收款单位。

  

  (三)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按照恩施市统一标准,直接拨付到相关街道办事处财经所。

  

  (四)支付土地征收储备其他费用时,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或协议标准,从州经济开发区拨入的预付征地资金中支付给相关收款人。

  

  第八条  交由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土地,其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由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土地整理开发费计入储备土地成本。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管理,并实行财务专账核算。

  

  第十条  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配合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搞好宗地成本结算。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实际支出归集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建立资产存量登记台账和卡片,实行资金与实物相一致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土地收购储备成本。

  

  第十二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应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计划,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后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发生变动,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及财政局要办理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决算报表,并提供详细宗地收支情况。

  

第三章 土地出让收支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招商项目落地情况、开发区整体开发进程等编制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预算,报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收入构成

  

  (一)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总成交价款。

  

  (二)变更补缴价款收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等征地成本费用。

  

  (四)其他土地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向土地受让方加收的滞纳金收入。

  

  第十六条  州经济开发区所有土地收入委托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收入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恩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的期限上解到恩施市国库。

  

  第十七条  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与恩施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定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土地收入的清算

  

  (一)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土地收储中心要对土地出让进行“宗地核算”,并建立台账,明细记录每宗地的成交价、应收金额、出让面积、资金缴纳时间、欠缴金额等,加强对账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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