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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建立并拓宽科技成果推广资金渠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在进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鼓励引导建设单位采用新技术成果,加大工程建设研究试验费用于成果推广的比例。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政策,加速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十四、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环节,加大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力度,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使科技创新贯穿于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的全过程。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成果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推广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在科技奖励中,强化对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要求,支持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项,表彰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优秀人才评选等方面,将科技成果推广绩效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七、切实维护科技成果推广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推广单位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中享受利益并承担风险。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