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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1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包括发行机构和销售网点。

  

  (五)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六)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包括乡镇民政所(办、工作站)、街道民政科室、社区服务机构的民政服务窗口。

  

  四、活动载体

  

  民政系统各窗口单位在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过程中既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又要分门别类、突出特色。民政系统向全社会的承诺是“真情暖人心、满意在民政”。活动的基本载体是“三亮”(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三比”(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三评”(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各窗口单位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和实际,确定特色内容和具体目标,推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一)全面推行“三亮”。参与活动的单位尤其是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民政经办机构要通过网站、报刊、办事手册等多种形式全面公开相关的政策法规、服务内容、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公示服务标准。工作人员要采取佩戴党徽、服务卡等方式亮出党员身份或所在岗位。服务窗口要以展示板、电子显示屏、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布党员公开承诺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二)广泛推进“三比”。参与活动的单位要结合服务工作特点,明确先进标准,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推行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廉洁服务、优质服务,促进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开展“夺旗争星”、岗位明星、服务标兵评比,通过评实绩、比业绩、看贡献,形成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

  

  (三)大力开展“三评”。参与活动的单位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设置意见箱、建立电子测评系统、网上投票等有效方式,接受服务对象评估,及时掌握群众意见,整改存在问题。参评党员要从自身特点和岗位实际出发,大力开展自评、互评,相互鼓励、比学赶帮。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明努力方向。

  

  (四)积极开展特色活动。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正在推进的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和谐军休家庭家园创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创建、福彩系统文化建设、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创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丰富活动载体和内容,增强活动效果。积极推广“一站式”服务、网络服务、首问负责等做法,不断建立健全代理服务、民主评议行风等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活动载体,开展独具特色的争创活动。

  

  五、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计划用大约一年时间开展这项活动,分为几个阶段:

  

  (一)学习传达、动员部署。2011年9月下旬召开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动员会(视频会),发布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民政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讲话,全面启动争创活动。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地组织窗口单位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按照民政部《实施意见》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别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作出进一步安排。同时,启动相关宣传工作,使“真情暖人心、满意在民政”承诺深入人心。

  

  (二)全面争创、比学赶超。从2011年10月中旬至2012年6月底,各窗口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争创活动。具体分为三个环节:

  

  1.广泛开展征求意见、公开承诺活动。2011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各地组织各窗口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意见,查找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各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着力点;组织各窗口单位的党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撰写公开承诺书,并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扎实推进“暖心”、“三创”活动。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各地动员窗口单位的党员并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暖心”活动,让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活动带来的积极变化;采取灵活多样的评比竞赛方式,组织各单位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各类单位的评比竞赛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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