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发[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接上页]


  注:以上仅为标识的参考图案,标准图案及尺寸规格等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2: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

  标准图案与说明

  


  图案1(横向)(略)

  

  图案2(竖向)(略)

  

  图案3(横向)(略)

  

  图案4(竖向)(略)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分为横向和竖向两种标准组合图案式样。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是由“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图形”、“中国卫生”和“china health”三个元素组成的一个整体图案。

  “四颗红心”分别代表卫生人员对病人、对服务对象的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表示以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中心;“china health”是“中国卫生”的英文译文;“中国卫生”突出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中,卫生系统人员的整体形象识别。见图案1和图案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使用以省份名称为主体的形象标识,将“中国卫生”中英文字变更为“xx卫生”中英文字,其中“xx卫生”为省份名称,例如:“北京卫生”、“新疆卫生”,等等,以体现地区特点。见图案3和图案4。

  横向图案和竖向图案的尺寸规格见详细说明。

  

  附件3: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和公众识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使用对象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主要用于上述机构或队伍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统一使用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图案中的图案1或图案2。地方卫生应急队伍统一使用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图案中的图案3或图案4。

  第五条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由图形、文字两部分组成,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颜色;文字部分包括“xx卫生”和英文译文,除在特别部位,为突出反光识别效果,可以使用银灰色颜色外,其它任何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字型、颜色。应当将标识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

  第六条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和生产情况。生产此标识应当规范,生产单位生产前应当得到卫生部门的委托或批准。

  第九条  卫生部办公厅负责此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