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玉府办发[201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对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行为,由森林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六)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火情或者未采取扑救措施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七)在森林高火险禁火期,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划定的森林高火险区从事野外用火活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四、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2010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下发的《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野外用火规定》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