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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字[20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程序规定)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程序规定是我省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涉及政府依法行政的多个方面,是全省各级政府行政统一的“程序标准”,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系统学习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和内容,充分认识其对政府管理产生的重要影响,准确把握其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全员培训和考试,并把培训考试结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范畴,作为行政执法证件申办和审验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意识,为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和行政强制主体清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2011年7月底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对自己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的各类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对没有法定依据行使行政强制权力的部门、单位,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结果确认后向社会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机构编制、人社、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顺利贯彻实施。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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