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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2011年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的要求,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省煤炭工业法治建设,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四十八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四条、五条、六条、八条、十条、十一条、十八条 6、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四条、五条、十六条 7、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8、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章 9、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十一条、十二条、二十条 10、《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11、《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煤炭生产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3、煤炭经营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4、煤矿矿长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11项) 1、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处罚种类: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