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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 5、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7、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十条。 8、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9、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10、煤矿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取得矿长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十一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罚款,关闭煤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六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