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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落实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其全程在线。

  

  (七)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道路客运企业要认真排查整治营运客车、客运站、驾驶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消防设施、逃生设备、危险品检查控制措施等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自查责任制和检查整改台账,做到“谁在岗、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谁漏查、谁负责”,使事故苗头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销账制度,落实到人,限期逐项排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定期对两侧护网和护栏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护网破损、护栏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强化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相关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严格营运客车检验,落实重点查验项目。严禁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程序和标准,对申领大、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人员进行实际道路长途驾驶考试和实际道路夜间考试。加强道路客运交通事故信息统计,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营运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在省际、市际、县际主要道路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点),落实营运客车检查登记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查营运客车超员、超速、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定期将超员20%以上的营运客车情况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的营运客车不进站、站外揽客以及非法组织客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把道路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关。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要从严控制超长客运班线的许可,长途客运的运输距离不超过2000公里。新增客运班线要实行集约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严把营运客车技术状况关。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严把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人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实施道路客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对其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记分考核。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联控,并向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从现在起,新增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营运卧铺客车必须安装具有拍照回传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从2012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暂停其资格审验。完善道路通行条件。按规定在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按照职责强化道路客运路检路查,重点查处非法营运、站外上下客、不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道路客运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细化界定危化品运输监管责任,坚决杜绝危化品混入客运车辆。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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