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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农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印发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6.《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条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 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的决议》 9.《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五条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第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确定以及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的决议》第三条 (4)《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十六条 (二)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兴建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