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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拓展楼宇及总部经济集聚平台 扶持发展楼宇经济。支持辖区政府利用经批准有商业用途的楼宇招商引资,拓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楼宇经济产业链。 允许商务楼宇配套服务企业以所在楼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允许园区企业以产业特性作为行业特点办理注册。 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设立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经济机构,推动总部经济企业集聚。 七、发展城市综合体和大型超市 扶持城市综合体和大型现货市场。重点培育集商业、办公、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允许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注册登记无字号的企业名称;对在各区设立的农贸市场允许使用区以下(不含区级)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字号。 简化经营场所前置许可证明提交手续。除电影院、美容美发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外,进驻城市综合体和大型现货市场的经营者,可持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大型购物广场统一办理的所在场所单元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作前置许可证明,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八、扩大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筹建登记试点 筹建周期长且从事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在未取得前置许可证明之前,可凭书面承诺申请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项目筹建营业执照。 九、推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对接 推动岛内企业岛外设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除前置许可项目外,准予先行核准母公司未登记的经营范围,母公司可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前置许可登记的企业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允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合理时间内集中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本意见自2011年11月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