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16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拓展楼宇及总部经济集聚平台

  

  扶持发展楼宇经济。支持辖区政府利用经批准有商业用途的楼宇招商引资,拓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楼宇经济产业链。

  

  允许商务楼宇配套服务企业以所在楼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允许园区企业以产业特性作为行业特点办理注册。

  

  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设立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经济机构,推动总部经济企业集聚。

  

  七、发展城市综合体和大型超市

  

  扶持城市综合体和大型现货市场。重点培育集商业、办公、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允许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注册登记无字号的企业名称;对在各区设立的农贸市场允许使用区以下(不含区级)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字号。

  

  简化经营场所前置许可证明提交手续。除电影院、美容美发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外,进驻城市综合体和大型现货市场的经营者,可持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大型购物广场统一办理的所在场所单元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作前置许可证明,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八、扩大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筹建登记试点

  

  筹建周期长且从事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在未取得前置许可证明之前,可凭书面承诺申请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项目筹建营业执照。

  

  九、推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对接

  

  推动岛内企业岛外设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除前置许可项目外,准予先行核准母公司未登记的经营范围,母公司可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前置许可登记的企业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允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合理时间内集中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本意见自2011年11月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