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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共青团中央
【发文字号】 中青办发[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民族地区团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民族地区团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1]41号)


  

  共青团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省、直辖市)委:

  

  为贯彻落实团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共青团工作五年纲要(2009-2013)》要求,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团中央决定举办全国民族地区团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与地点

  

  培训班举办时间为2011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10月8日报到,10月15日返程)。

  

  地点:中央团校。

  

  二、培训对象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省、直辖市)的部分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共计200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三、内容与方式

  

  围绕团十六大以来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全团工作的主要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和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民族工作的主题,以如何做好当前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为主要内容,采用专题讲座和经验交流相结合的方式。

  

  四、有关事宜

  

  1.各省级团委要将此次培训作为加强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有形手段,予以高度重视。各省级团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参训人员,学员数超过5名的省份要指定1名学员作为领队。请于9月26日前将学员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报至团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处。

  

  2.参训学员要提前学习团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对如何做好本地团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总结,每位学员要带1-2个典型经验或问题困惑到培训班上来进行研讨交流。要提前作好工作安排,准时报到。报到时将一张2寸和两张1寸免冠近照交班主任。学习期间,请学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团组织不要安排他们参加会议、考察和其他工作任务。

  

  3.培训班由团中央主办,团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团校承办。培训费和食宿费全免,从中央团校专项培训经费中拨付。学员往返交通费自理,回原单位报销。

  

  4.报到地点在中央团校万年青宾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乘车路线:北京站乘地铁至公主坟站换乘323、374路公交车至万寿寺站;北京西站乘374路公交车至万寿寺站;首都机场乘至公主坟方向的大巴至北京电视台下车方向往前800米即到。

  

  团中央组织部联系人:李晓坤 辛明伦

  联系电话:010-85212714,010-85212716

  电子邮箱:tzyzzbgjc@163.com

  

  中央团校联系人:程国庆 丛培影

  联系电话:010-88567476,010-88567290

  

  万年青宾馆联系电话:010-88567720

  

  附件:1.名额分配表(略)

  2.学员汇总表(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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