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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五号)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9日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保障心理咨询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心理咨询和医疗服务,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工作,是指维护和促进个体和群体心理健康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各项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科学研究及其他心理卫生服务。

  

  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机构,包括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条  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心理咨询来访者(以下简称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心理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心理卫生工作应当作为特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立心理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心理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心理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心理卫生政策,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心理卫生科室;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门诊部和诊所。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城管、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心理卫生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老龄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团体依照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心理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心理卫生工作。

  

  第八条  心理卫生的行业协会是特区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心理卫生的行业协会。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防止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健康状况监测,发布心理健康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障碍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精神障碍公共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向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已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情况。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心理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断、治疗服务中,应当按照诊断、治疗的规范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心理卫生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支持开设公益性心理卫生服务热线。

  

  心理卫生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对来访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公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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