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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2011)

[接上页]
“罢免案、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依法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组织原选区选民讨论和表决。表决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可以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协助进行。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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