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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字[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部分群众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部分群众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市政府确定对部分群众基本丧葬费用实行“三免一减”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去世后到殡仪馆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老人。其中,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丧葬费全免,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丧葬费减半。

  二、减免程序

  (一)减免对象死亡后在户籍所在县(市)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减免对象的死亡证明及有关证件(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由逝者亲属签字,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二)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减免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按本地殡葬收费标准减免相关费用。在外地产生的骨灰寄存费用不予减免。

  (三)殡仪馆是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事业单位,依法行使基本殡葬服务职能。减免对象应遵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在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事宜。凡在殡仪馆之外产生的殡葬服务费用,以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死亡但在非户籍所在地火化遗体的,不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减免费用项目(基本丧葬费)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5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寄存费(免除)。

  四、费用补贴渠道

  殡仪馆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殡仪馆。殡葬减免所需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负担。

  五、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要将殡葬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检查、考核、总结殡葬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丧主的押金或保证金,变相搞以罚代化。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费用免除相关手续的审核、减免工作,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检查丧葬减免政策的实施和减免资金的运行。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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